为进一步强化舟山市普陀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持续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决定组织开展舟山市普陀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
舟山市普陀区范围内有对公业务营业机构的商业银行。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四)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五)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七)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三、申请材料
本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申请,由当地法人机构总行或商业银行市级分行进行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1);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总行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与分工、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承诺等(附2);
(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六)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汇总提供);
(七)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其中,涉及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涉及前款第六项内容,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四、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库科现场接收申请材料。
(二)接收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6号,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库科203室。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本通知公告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超过申请时限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
经审核后,资格认定为合格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资格认定为不合格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证书(文书)制作与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银行,并通过申请银行现场领取方式领取文件。
(五)结果公开
通过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政务公开专栏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库科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6号,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库科203室。
(二)电话咨询
0580-2061157。
附件:1.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2. 申请书示范文本
3.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价信息表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