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联合出台《舟山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政,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明确耕地开垦费征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省级政策执行,即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从之前的64元/平方米调整为根据耕地质量等级划分四类,一类2—4等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64元/平方米,三类 8—10 等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40元/平方米。
二是明确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标准。在省级明确的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亩,不高于25万元/亩的基础上,明确市级补充耕地资金按数量指标15万元/亩、水田指标(含数量指标)20万元/亩标准征收。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指标价格执行。此外,市域范围内各管辖区域之间,经调剂双方同意,可进行指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万元/亩,不高于30万元/亩。
三是明确资金的使用用途。明确耕地开垦费地方留成部分和补充耕地资金要统筹用于耕地功能恢复(垦造)、土地综合整治等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此外,对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地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资源规划局等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各县区、功能区尽快制定出台本辖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进一步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